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与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483行审127号
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乡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2016年5月6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140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5月6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140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5]第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桐乡市人民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范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