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与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嘉桐行审字第266号
申请人桐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乡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4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国土资罚字(20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7月4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桐国土资罚字(20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桐乡市人民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