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4619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海,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颖,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商贸区和平路**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8217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0元,由原告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