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528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3层2301-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6523U。
法定代表人:李大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921323。
法定代表人:饶卫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老屋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6765284F。
法定代表人:曾国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年,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尼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528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申请人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长沙麓谷科技支行账号为65×××91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5400元。现被保全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作为其他足额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资产信用评级良好,其所提供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已超出保全标的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足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另考虑到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将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权证号码:201××××9911)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解除对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长沙麓谷科技支行账号为65×××91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5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欣
书记员柳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