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731号
申请人:长沙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780号麓延公寓5栋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0893750W。
法定代表人:黄庆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432X3。
法定代表人:张泽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3层2301-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6523U。
法定代表人:李大群,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Bl栋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921323。
法定代表人:饶卫红,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长沙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335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3152)的方式对申请人长沙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335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