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0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3、4栋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73569605B。
法定代表人:郭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双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西子湖畔.沃府)第6栋1单元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64210015C。
法定代表人:戴振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004-2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921323。
法定代表人:饶卫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A1栋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68071K。
法定代表人:翁杰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81354F。
法定代表人:周戈,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黎文高,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审被告:吴灿文,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被告:谭苏,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湖南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双木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上诉人湖南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姚贤辅
审判员 符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