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18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004-20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饶卫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功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1374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功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701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