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705号
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81354F。
法定代表人:周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18号远大住工院内办公楼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68071K。
法定代表人:翁杰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004-2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921323。
法定代表人:饶卫红。
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时至2021年8月23日,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必芳
人民陪审员  戴荆柯
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贺 玫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