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承普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承普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17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石庆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江,重庆渝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街道武青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主任会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帮颖,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坝县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阿坝镇德吉路**。

法定代表人:谢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会计师事务所)、阿坝县财政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普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川0107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承普公司不承担全部委托报酬;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永和会计师事务所、阿坝县财政局承担。事实和理由:1.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双重委托严重违反审计规范,属违规执业,背离了本次委托的内容和委托人的信任,丧失了请求报酬的权利;2.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作量及利润分配不合理,也不符合通常的招投标商务活动的实际,在分配利润时应该考虑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在本次合作中各自的主、次地位。案涉招投标总额442000元,案涉清查工作的所有工作成本均由承普公司垫付,且根据承普公司提交的市场同类主体报价核算中位数为1450元/家,完成136家,计197200元。

永和会计师事务所辩称,1.永和会计师事务所起诉主张的请求是要求承普公司、阿坝县财政局支付阿坝县妇女联合会等136家清偿合资审计报告费。根据的是承普公司出具给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140家实业行政单位清偿核资审计的委托书,永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它的审计与本案无关。2.本案涉及的所有审计事项均由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政只是协调作用。永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完成资产清查审计业务等先后安排15人,共完成工作量462天每人,并出具审计报告,工作完成后帮助被审计单位进行后期出具的维护。3.本案没有书面合同,只有承普公司给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函,审计费双方并未进行约定。根据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和会计师事务所一审主张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可依的,所以永和会计师事务所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4.本案实际受益人为阿坝县财政局,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阿坝县财政局辩称:1.阿坝县财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求及其提交的证据反映,阿坝县财政局不是本案涉案服务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阿坝县财政局无约束力,阿坝县财政局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2.该案所涉及清产工作内容阿坝县财政局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投标处理,并由承普公司中标并已按招标合同完成,阿坝县财政局已按招投标合同向承普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该清产工作已全部完成,没有瑕疵。除此之外,阿坝县财政局并没有其他法定或约定义务。3.本次诉讼对阿坝县财政局产生的财产损失、声誉损失及其它损失阿坝县财政局保留追究的全部权利。

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阿坝县财政局支付阿坝县妇女联合会等136家清产核资审计报告费1818413元;2.判令承普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1日,承普公司签收阿坝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通知承普公司被确定为编号阿县采-2016-080号项目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中标供应商,中标总金额442000元。2016年10月22日,阿坝县财政局与承普公司签订《资产清查及清查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合同》,约定由阿坝县财政局委托承普公司对阿坝县资产清查以及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应用提供有偿服务,服务费用442000元。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有:1.进行阿坝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清查系统培训,提供资产清查系统专项审计服务;2.乙方(承普公司)派驻不少于12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资产清查系统服务工作;3.根据阿坝县实际情况,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4.完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清查功能中用户角色、组织机构权限及系统参数的设置工作;5.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资产清查系统中资产清查相关报表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整理与上报工作,包括主管单位汇总、审核、上报、最终资产清查系统上报数据必须经由阿坝州财政局审核通过;6.包括对单位规范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的清理;7.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对单位进行资产的实物盘点、实地核查,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资产未入账、入账资产达不到国家资产入账标准、资产信息不完善等问题做好记录,并初步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保证账面、实物相符;包括对单位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8.登记,明确国有资产的使用状况、规格型号、入账日期、入账凭证号、取得日期、使用年限、存放地点、使用人员、管理部门;9.对需核销的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固定资产核销程序,将报废、损坏的资产进行核销,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进行入账处理;10.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州财政局备案;11.资产清查工作过程现场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12.根据委托方要求,乙方(承普公司)必须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2016年7月15日,承普公司委托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函》列明的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委托函》称:“我公司受阿坝县财政局的委托对阿坝县140家(明细附后)行政事业单位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现特委托你所对下列单位清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阿坝县妇女联合会等136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告。剩余4家单位据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称不具备出具报告的条件。报告已经提交给承普公司和阿坝县财政局。

阿坝县财政局与承普公司均认可已经全额支付442000元服务款,双方进行了付款确认。

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2013年8月13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定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计服务业务、税务服务业务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以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审计风险、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20%”。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社会信誉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分为两条,第一条为计件收费标准,第二条为计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项目分为:1.财务报表审计(年)(备注:1、中期报表审计:对第一季度、半年度、三个季度的报表审计分别按年度报表收费标准的50%、70%、90%计收。2、财务报表审阅:按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50%计收。);2.资本验证(次)(备注: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按年报审计收费标准计收。);3.合并、分立、清算审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备注: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接受阿坝县广播电视台、阿坝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内容与承普公司的委托一致。签订的《资产清查审计业务约定书》载明业务范围为:“对甲方(委托人)截止2015年12月31日申报的资产负债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产[2016]1号)、《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川财资产[2016]3号)和《阿坝县财政局关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阿县财[2016]48号)规定进行清查。并出具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承普公司提交了报价单位印章为“四川锦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天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报价函》,落款时间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和29日。内容为对案涉审计项目的报价,报价分别为一次性包干1400元/家和1500元/家(不含食宿费)。永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两份《报价函》未经报价机构出具说明,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不符合政府指导价范围,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承普公司委托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出具清查核资报告的事务,承普公司应根据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委托事务情况支付报酬。一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阿坝县财政局应否支付清产核资报告费用;2.承普公司应否承担支付委托报酬的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阿坝县财政局是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与承普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委托函》载明的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的部分工作仅是前述服务合同内容的部分,是由承普公司承接工作后将部分工作委托给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永和会计师事务所仅是承普公司的辅助方,并未与阿坝县财政局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阿坝县财政局已将服务费全额支付给承普公司。永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阿坝县财政局对承普公司应当支付的清产核资报告费用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受承普公司的委托出具了136家单位的审计报告,现要求支付审计费用,其主张的费用计算标准为发改价格[2013]90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中《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计件收费标准中的第一项财务报表审计(年)的分段计费标准收费。

从《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是允许按照审计事务的繁简程度予以调整的。双方在进行委托时也未对适用计时收费还是计价收费进行约定,计时收费完全与工作量挂钩,计价收费则有一定的限制性。据一审法院询问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均称实际操作中是在《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框架下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判断的实际审计事务繁简程度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酌情确定收费金额。同时,从阿坝县财政局的招标价格来看,该招标价格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核算后拟订的,对于相应审计工作的繁简度有所考量,招标项目对应的工作事务不仅包含了出具清产核资报告还囊括了其他事项。现永和会计师事务所主张按照计件收费计算审计费用,仅出具清产核资报告一项的费用即高于了整个招标的价格并不合理。故,一审法院结合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数量,考虑承普公司已支付了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参考阿坝县财政局的招标价格,酌情确定本案应支付的审计报告费为200000元。

至于承普公司抗辩的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双重委托、收取双重报酬故承普公司不应再支付费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阿坝县财政局已经全额支付承普公司服务费用,也未对报告提出任何异议。承普公司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失,该部分清产核资报告费用仍应支付。承普公司对整个招标项目工作量作出的划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通过文字表述的任务分类划分报酬显然并不合理。一审法院对承普公司提出的清产核资报告仅占项目任务量的六分之一,应按照总报酬的六分之一支付清产核资报告费的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承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委托出具清产核资报告的报酬200000元;二、驳回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66元,减半收取10583元,由永和会计师事务所负担9419元,由承普公司负担1164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承普公司向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万元报酬是否合理。

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受承普公司的委托出具了136家单位的审计报告现主张支付审计费用1818413元,而承普公司认为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双重委托也仅指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清查阿坝县城市管理局和阿坝县广播电视台两家单位时,故结合永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数量,考虑承普公司已支付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且阿坝县财政局已经全额支付承普公司服务费用,参考阿坝县财政局的招标价格,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应支付的审计报告费为200000元,并无不当。

二审审理中,本院注意到一审法院将“阿坝县财政局”名称误写为“四川省阿坝县财政局”,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承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