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581民初2480号之二
本院审理申请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者查封其价值3900000元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390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胜 审判员 吴泽新 审判员 陈振远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