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297号
原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方园公司)与被告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九州方园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晶澳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232998元。申请人九州方园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州方园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23299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红斌
法官助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