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新疆九州方园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6776号
上诉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方园公司)、上诉人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公司)因双方及原审第三人新疆九州方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九州方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7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州方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晶澳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168503元;2.依法改判晶澳公司全额赔付九州方园公司违约金30000000元;3.依法改判晶澳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70875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晶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会议纪要》缺乏法律约束力,无法作为扣减股权转让款的依据。九州方园公司与晶澳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及其书面列明的附件或者补充协议(如有)构成各方之间的整体最高协议,《会议纪要》主要是针对会议进行情况记录,只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不对内/外发生法律效力。首先,《会议纪要》未加盖九州方园公司印章,亦非法定代表人签订,不能对九州方园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其次,《会议纪要》已经明确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但并未签署。故《会议纪要》仅为沟通性文字记录,不能作为扣减股权转让款的最终依据。二、一审法院不当扣减股权转让款,严重侵害九州方园公司合法权益。(一)晶澳公司未举证证明电站项目总投资款超过198000000元。晶澳公司主张超过电站项目总投资款198000000元的款项为1235956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的用途和出处。且晶澳公司举证关于升压站分摊及总账的邮件中列明的超过投资总额的金额是1568592元,与其主张的1235956元存在差额,晶澳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说明,亦未提供总账原件及总账依赖的原始凭证佐证。(二)升压站分摊费用不明,要求九州方园公司承担费用依据不足。1.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纠纷的性质为债权纠纷,而升压站作为建筑物属于物权,因此产生的争议属于物权纠纷。双方没有对升压站的建设、费用分摊、是否可以抵扣股权转让款作出任何文字性约定。因此,针对升压站的建设费用及其衍生问题是否由九州方园公司负责不应当在本案中予以解决。2.九州方园公司与晶澳公司未就此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升压站的建设费用不应当从股权转让款中扣减。3.晶澳公司举证因为主体不明、费用不明、支付时间不明,无法证明升压站费用应当由九州方园公司承担,应不予采信。三、案涉交易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一审判决错误调减违约金侵害九州方园公司的合同利益。(一)案涉交易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转让协议书》第11.1条、第11.5条约定了违约金。案涉股权交易合同第4.1条约定股权转让价款150000000元,晶澳公司触发违约条件,应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即150000000×20%=30000000元。(二)晶澳公司长期、反复、多次恶意违约事实。案涉合同第4.2.1至4.2.6条明确约定6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条件和支付金额,但晶澳公司多次违约,至今仍剩余17018500元未支付。(三)因晶澳公司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九州方园公司企业经营困难,长期借贷维持,晶澳公司乘人之危,胁迫九州方园公司出具显失公平的《承诺函》,该《承诺函》违背九州方园公司的真实意思,明显损害了九州方园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即使九州方园公司出具《承诺函》,晶澳公司亦未全面清偿过往应付股权转让款,累计至今未付转让款17018500元,其中7018500元为第六期逾期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10000000元为往期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生效判决足以要求法院判决晶澳公司全额承担违约责任。1.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转让价款的20%,即表明双方可以预见到违约的损失。九州方园公司主张30000000元违约金,不属于明显过高情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晶澳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反复拒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导致产生高额违约金,若调减违约金则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是鼓励晶澳公司违约。3.晶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九州方园公司已经提供证明晶澳公司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九州方园公司资金链紧张以及利息等实际损失的证据,故本案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5.约定的违约金适用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本案股权转让价款巨大,违约金比例适当,法院不应违背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错误调减违约金。四、九州方园公司支付的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晶澳公司多次长期违约,未能及时支付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引起诉讼,九州方园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系九州方园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九州方园公司的损失部分。故对于九州方园公司要求晶澳公司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晶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关于在股权转让对价款中扣除超出198000000元的投资费用及升压站分摊费用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由于九州方园公司在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故晶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于保险责任保险费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晶澳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九州方园公司向晶澳公司支付《转让协议书》项下应由其承担的电站项目超过投资总额部分的费用1235956元、升压站分摊款7066779.68元、与获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1306716.5元,共计9609452.18元;2.判令九州方园公司向晶澳公司支付前述费用所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九州方园公司承担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8日,九州方园公司(转让方、甲方)、晶澳公司(受让方、乙方)及九州方园(宜昌)新能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丙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鉴于7.甲方保证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在移交审计时(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符合本协议第4.2.1条及第10.1.1条之约定,电站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98000000元,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20000000元,[以上均含增值税进项,包括120MW升压站及输入输出线路中60MW部分,另60MW升压站及输入输出线路资产属甲方所有(相关资产剥离与财务处理由甲方负责),不含乙方提供组件价值],否则超过198000000元的投资部分或/和少于120000000元净资产的部分,均由甲方负责承担,或由乙方从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减。第一条:转让标的1.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将持有丙方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1.2股权转让完成(以丙方股权经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为标准)后,乙方将取得丙方100%的股权,成为丙方的股东,并取得与该股权相对应的丙方名下全部资产。第二条:电站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九州方园博乐七期60000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3)业主单位:新疆九州方园公司。第四条:转让价款、电站项目借款及付款进度4.1转让价款:本协议各方确认,丙方现实收资本120000000元,作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之转让交易的对价,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50000000元,该转让价款作为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之所有权利和利益的全部对价。甲方承诺并保证电站并网及完成验收并移交给乙方前,电站投资总额不高于198000000元(不含组件),如因并网或电站工程建设的需要,总投入超过198000000元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在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且不足部分可继续向甲方追偿。4.2付款进度。4.2.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下述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20000000元作为完成本交易项下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甲方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丙方30%的股权过户给乙方,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4.2.22016年3月10日前,甲方、丙方协助乙方完成第三方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在获得甲乙丙三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为10000000元。审计基准日为2016年2月29日。乙方第二期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其持有丙方剩余的70%的股权过户给乙方,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在接到第二期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对丙方和新疆九州方园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全部移交给乙方。为保护甲方权益,乙方同意用其在丙方公司持有的50%股权作为乙方履约的担保,在办理70%股权变更过户的同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余欠股权转让价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4.2.32016年6月30日前,电站项目并网发电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为80000000元,若并网时间提前,则此笔款项付款期限相应提前。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三笔转让价款后,乙方质押给甲方的50%股权部分,甲方应将40%的股权释放,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手续。4.2.4电站项目完成所涉及的相关政府、电力、环保验收以及取得验收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为15000000元。收到乙方支付的第四笔转让价款后,甲方应将剩余10%的股权释放,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手续。4.2.5电站项目通过乙方验收(按国家相关标准)并向乙方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五期转让价款,为15000000元。电站项目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第4.2.4条款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进行验收工作,如没有及时验收视为本款约定的付款条件达成。4.2.6甲方完成电站工程向乙方移交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金额为10000000元的银行履约保函(确保甲方履行协助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在无需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尾款:10000000元。甲方完成电站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后不超过24个月)并移交给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甲方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协助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视为甲方违约,除上述履约保函支付金额外,甲方还应承担新疆九州方园公司获得新疆九州方园公司所占土地(约2776.16亩,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下同)大于30年合法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而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各项土地补偿金、土地租金以及任何与该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所有费用及税费(土地使用税除外),且新疆九州方园公司有权直接就前述款项向甲方主张权利。4.2.7新疆九州方园公司持有的60MW光伏发电项目占地约2776.16亩(以博州国土局办证时对土地最终审批的面积为准),新疆九州方园公司需要缴纳60MW光伏发电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时,由甲方无偿借款给新疆九州方园公司,政府返还资金后由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将政府返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土地证的权益归新疆九州方园公司所有,但120MW升压站及输出输入线路中,甲方保留的60MW升压站及输出输入线路所占用的土地可无偿使用。若甲方不履行前述借款义务,则视为甲方违约,保函金额不再返还。新疆九州方园公司自行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有权保留政府返还的全部款项。并且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后12个月内,政府实际返还的款项少于新疆九州方园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全部土地款项及税费的,新疆九州方园公司有权直接向甲方主张差额部分;甲方支付前述差额部分后,如新疆九州方园公司获得政府的土地返还款项,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应如数返回甲方。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土地出让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土地的,有权按照4.2.6条之约定向甲方主张相关款项。10.2.3付款责任,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契税和其他相关费用。11.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签署、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全部支出。11.5乙方应在甲方达到协议要求后,按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若任一期不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4.1条约定之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乙方(应为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选择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外,另要求乙方按本协议4.1条约定之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乙方(应为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州方园公司于同年3月25日将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公章、证照、银行对账单、回单卡、网银U盾、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原件移交新疆九州方园公司。 2016年6月15日,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就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返送电及60MW机组并网涉网部分验收情况出具报告,结论为九州方园博乐光伏三电站60MW光伏发电项目所有工程、设备均具备送电条件,满足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提出的要求,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技术要求,可安排返送电工作。2017年1月10日,九州方园公司将该报告及项目其他政府批复等文件原件移交新疆九州方园公司。 2017年3月9日,晶澳公司与九州方园公司就新疆九州方园项目结算召开会议,会议详情如下:“一、新疆九州方园项目结算事宜1.根据财务提供的统计数据,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不包含组件费用,与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湖公司)合同价格按103000000元计算)212516692.05元、设备93130562.05元、费用5142830元、工程103203000元、土地11040300元,由于九州已无相关账目,晶澳提供已签合同的账目分册给九州核查,查补缺漏。2.根据九州方园提供的结算报告,升压站直接成本32425494.45元(该报告为初步结算报告,尚未得到三方认可),共同意见由九州、晶澳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博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对最终的结算报告确认后,再签订分摊协议,对升压站财产进行分割。3.根据升压站分摊协议升压站建设费用需要和中电投公司及九州分摊,则扣除分摊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为212516692.05-16212747.22=196303944.8元(初步核算)未超过与九州签订的转让协议价格198000000元,九州需要新建项目工程补足差额或直接予以扣款(以上数据为在会议期间财务提供的数据进行汇总核算,具体需请财务再帮忙进行核实是否有差异),晶澳意见:晶澳以上数据基于涉及湖北金湖公司施工费用按暂估价103000000元计算,总项目建设费用低于198000000元,九州意见:新疆九州方园公司项目建设总费用已超出198000000元,达到并购协议约定要求。4.九州方园下属施工单位湖北金湖公司给出的结算报告价格为110298311.64元,远超原签订合同协议价格103000000元,并且存在争议项目。晶澳认为项目涉及湖北金湖公司合同为暂估合同,需要对涉及项目建设费用及内容进行审计。九州方园意见:涉及湖北金湖公司费用已包含前期各种费用,且相关土地平整、场内外道路及便道施工,均在晶澳方介入本项目前已施工完毕,按照转让协议约定,不属晶澳审计范畴,不应审计,关于临建及围栏重复计算问题,待查证后再予以回复。针对以上异议,双方本次会议未形成一致意见,请双方高层协商。5.对于施工未消缺项和无法消缺项目,九州方给出的造价为835982.03元,九州方园若无法正常完成消缺,我方要求给予3倍金额进行扣款。九州同意按图纸修建场内道路,尽量把可消缺项目进行消缺。晶澳同时要求对最终不可消缺项目确定清单后,价款按造价核定价格3倍进行扣款;对不可消缺项目未给出报价的部分,要求九州给出报价。九州意见是同意给出报价,并按造价核定价格原价进行扣款。7.现场损坏丢失组件的处理方案,九州方园给出的意见是现场核出具体数量,然后签订单独合同,以购买的方式支付我方索赔,共同意见是已签订合同的从现场拉走的400块组件按合同价计算369612元,其余和运维部已确认的损坏的组件,按签订的采购合同价3.6元/w计算,价格为72×260×3.6=67392元,共计需支付晶澳369612+67292=437004元,从转让协议款中直接扣除。8.对九州方园给出的结算报告中未计入198000000元结算内容的合同项目,共同意见如下:家具21000元、横梁合同4409600元、租车合同10000元、电器21377元、电费30000元中的15000元,九州同意并入。9.后期运维费用,运维1872176.24元、输电设备委托运维合同50000元,晶澳运维公司、中电投公司与九州方园另行协商分摊事宜。” 2017年3月17日,九州方园公司向晶澳公司出具《承诺函》,其上载明:“由新疆九州方园公司、九州方园公司和中电投公司共同建设的110KVA升压站,总容量为120兆瓦,其中新疆九州方园容量为60兆瓦,九州方园容量为30兆瓦,中电投公司容量为30兆瓦。建设费用按三家容量比例分摊,其中中电投公司已和新疆九州方园签订分摊协议,九州方园正在和新疆九州洽谈分摊协议。现在决算报告为32425494.45元(此决算报告为初稿),九州方园承担费用为8106373.61元。九州方园公司承诺此笔应付给新疆九州方园的款项分两次支付(从晶澳应付给九州方园公司股转款中扣除),第一次扣除4000000元从本次应支付的并网款15000000元扣除,第二次4106376.61元扣除从文件闭环后15000000元中扣除。此笔费用待最终的结算报告出来后多退少补。”在一审庭审中,九州方园公司陈述当时公司认为分摊的款项可以直接由晶澳公司扣除,通过债权转让,《承诺函》约定的是新疆九州方园公司的权利义务,但是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并没有参与。新疆九州方园公司陈述其当时就知道《承诺函》中提出的部分款项从股转款中扣除,在一审庭审中予以明确认可。 2017年8月11日,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向博乐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缴纳6920000元土地保证金,该交易中心于同年11月23日向博乐市财政局交纳土地出让总价款511600元,于同年12月6日向新疆九州方园公司退还保证金6408400元。2017年7月26日,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向案外评估公司支付了土地评估费32000元,2018年5月3日向案外勘测规划院支付测绘费60000元,2018年7月27日向税务局交纳印花税、契税703116.5元。在一审庭审中,九州方园公司认可土地出让的费用系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垫付。 2017年11月24日,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向九州方园公司发送关于涉案七期6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土地出让金减免事宜的通知,通知九州方园公司根据转让合同条款4.2.7条之规定,511600元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九州方园公司负担,该费用将会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2017年12月14日,晶澳公司与九州方园公司就九州方园七期60MW项目尚未达标项目索赔签订书面确认,其上载明晶澳公司施工需要额外增加的施工费用有安装价格262379.9元,土建价格1604144.44元,对部分支架电焊烧孔现象、支架前后腿不垂直等不满足设计要求、不满足规范要求且无法具体进行评估的工程量,要求全部返工维修或暂按安装施工合同总承包价格103000000元的百分之一进行索赔,索赔价格1030000元。以上累计索赔金额2895244.35元,经双方共同确认,实际项目扣款为2850000元,该项目扣款是晶澳公司方针对项目实际存在未达标项目进行的扣款,扣款执行方案为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款项中扣除。双方确认,上述款项扣除后,九州方园七期60MW项目的实体工程除消缺费用谈判项目外按照相关项目实施规范、涉及的项目实施合同约定执行。在一审庭审中,九州方园公司陈述索赔确认的款项应当在其诉讼请求中扣除。 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3日,晶澳公司与九州方园公司通过邮件就土建分摊费用3620000元及工程不可消缺项目2850000元、组件使用和损坏款437004元、升压站分摊款8106373.61元的扣减进行沟通,九州方园公司同意暂扣。 2018年1月3日,九州方园公司致函晶澳公司,要求晶澳公司按合同条款支付对价款。2018年2月7日,九州方园公司向晶澳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合同总额150000000元,本次应付JA验收15000000元、政府验收15000000元,扣减不可消缺项2850000元,组件使用、损坏款437004元,暂扣耕地税可能的税金6000000元,实际付款20000000元。其中扣减不可消缺项,双方已签署协议2850000元,组件使用损坏款437004元,对此笔款项没有异议。九州方园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笔款项后不再追究晶澳公司前期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晶澳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九州方园公司转账4000000元,于同年2月11日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16000000元,加上前期已付款项,共计支付130000000元。 2018年12月20日,九州方园公司与晶澳公司召开会议并达成如下《会议纪要》:“1.九州负责组织JA、JCS、CPI签署升压站分摊纪要、出具正式版结算报告,并对分摊协议进行补充,明确结算金额,三方最后进行开票结算(中电投公司付项目公司2289668.43元,九州付项目公司7289668.43元);2.关于437004元组件款,核实合同并开票结算(单独核算);3.至2018年12月20日,超过总投资198000000元的部分为1235956元,九州和晶澳签补充协议,在股转款中扣除;后期可能产生的费用预估1000000元,也暂扣并在补充协议列明;4.原双方确认的工程不可消缺项2850000元与(3)一并签入补充协议,在股转款中扣除;5.暂扣6000000元耕地税可能产生的税金,晶澳下周二确认;6.双方建议在升压站结算完成后结算项目公司和湖北金湖公司的工程款;8.股转暂扣3、4、5及升压站后:1624375.37元。”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会议纪要》中后期可能产生的1000000元及耕地税税金6000000元并未实际发生。 2018年12月27日,九州方园公司、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向中电投公司致函,其上载明九州方园博乐七期60MW光伏发电项目的110KV升压站由新疆九州方园公司牵头建设,九州方园公司、中电投公司和新疆九州方园公司三家按照1:1:2的比例分摊费用。 2019年3月10日,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就新疆九州方园博乐七期6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升压站建设工程出具《竣工结算编制报告》,升压站投资合计29158673.7元。就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已垫付的应由九州方园公司支付的升压站投资分摊款7066780元及上述土地评估费、土地出让金、宗地图费用、契税印花税共计1306716.5元债权,新疆九州方园公司转让给晶澳公司并于2020年8月28日向九州方园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 2019年12月9日,九州方园公司(需方)与晶澳公司(供方)签订太阳能光伏组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2981500元,付款方式为100%款到发货,抵扣转让协议项下晶澳公司待支付给九州方园公司的等额股权款。 2020年1月10日,九州方园公司将七期60MW光伏发电项目政府批复及相关报告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补充进行了移交。后九州方园公司向晶澳公司催收剩余款项,晶澳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回函,其上载明:现尚未支付给九州方园公司的股权转让款17018500元,湖北金湖公司工程验收款6040000元未支付,原因如下:一、升压站分摊是三方分摊,新疆九州方园公司与中电投公司的分摊是2019年12月完成,但是中电投公司应付1024505元给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实际支付801344.6元,剩余223160.4元没有支付。没有支付的原因是项目公司开具的工程发票税率和中电投公司要求的税率有异议,请尽快和中电投公司协商剩余22万多元的抵扣协议事宜,或支付剩余余款,以便完成闭环。二、九州方园公司责任范围内应办理的升压站不动产证于2020年1月8日完成,故晶澳公司协商给九州方园公司支付工程验收款5000000元,双方待升压站分摊完成后,按照约定九州方园公司要给晶澳公司支付分摊款7066780元,并且双方还有财务抵扣事宜,如中电投公司付给项目公司的600000元付款给湖北金湖公司,办理房产证缴纳的契税、印花税703116.5元都没有抵扣,故双方友好协商后再行付款。后九州方园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晶澳公司支付剩余股转款及违约金。 在一审庭审中,九州方园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合同》,用以证明晶澳公司支付股转款违约致其借款产生利息、违约金损失共计32186103.33元。
一审法院认为,九州方园公司、晶澳公司与宜昌九州方园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在本案中,九州方园公司与晶澳公司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50000000元,晶澳公司已付130000000元。双方争议焦点为哪部分费用可以抵扣股权转让款,晶澳公司尚欠九州方园公司股权转让款金额。 九州方园公司主张晶澳公司尚欠款项数额为17018500元,根据九州方园公司提交的晶澳公司的付款明细表,可看出该数额系以150000000元减去晶澳公司已付的130000000元以及双方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组件销售合同中约定抵扣的2981500元后得出,其他双方款项并未予以抵扣。双方2018年12月20日《会议纪要》中确认的股转暂扣3、4、5及升压站后为1624375.37元,可看出双方对升压站分摊款、超过198000000元的部分1235956元、原双方确认的不可消缺项2850000元从股转款中扣除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款项应在晶澳公司的欠付款中予以抵扣。该《会议纪要》所列九州方园公司应承担的升压站投资分摊款为7289668.43元,后经核算应为7066780元。故晶澳公司尚欠九州方园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数额应以17018500元-1235956元-2850000元-7066780元,为5865764元。晶澳公司主张应该抵扣的437004元组件款,因双方《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要单独核算,故不应在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据此,九州方园公司要求晶澳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九州方园公司主张的因晶澳公司未按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向案外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失,因其对晶澳公司一到五期付款行为中的违约行为明确放弃追责,且其主张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借款金额、利息及违约金与晶澳公司的欠款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晶澳公司的欠款数额与九州方园公司的借款数额及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差额巨大,故对于九州方园公司3000多万元利息、违约金损失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九州方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对于违约金起算日期,鉴于晶澳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回函中认可尚欠股权转让款,但应先抵扣应扣款项后予以支付,故其至此应就应付未付部分承担违约责任。九州方园公司要求晶澳公司承担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一审反诉,晶澳公司主张的分压站投资款7066779.68元、超过投资总额部分的1235956元,因双方已经就该部分款项从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且一审法院亦在本诉部分予以解决,故对其该部分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就其主张的与获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1306716.5元,根据《转让协议书》,该部分款项应由新疆九州方园公司直接向九州方园公司主张,虽新疆九州方园公司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晶澳公司,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九州方园公司与晶澳公司双方就该部分款项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或一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故晶澳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九州方园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865764元;二、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86576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应当从晶澳公司应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超过198000000元的部分1235956元、升压站分摊款7066780元,以及437004元组件款和土地使用权有关费用,二是晶澳公司是否应当向九州方园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61元,由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3668元,由北京晶澳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4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晓莉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