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81民初249号
申请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鄂058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邹承慧银行存款235773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协议的内容从被申请人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银行账号为:10×××90)账户银行存款2357732.50元中直接扣划1488452元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已经冻结的被申请人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银行账号为:10×××90)账户银行存款2357732.50元中直接扣划1488452元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账号:18×××65);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银行账号为:10×××9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刚
书记员 杨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