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0298846Q,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园揽月街**。
法定代表人:曹耀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炼,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616131,,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
法定代表人:杨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方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钟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易正鑫、陶霄溶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5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耀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炼、付界勇,被上诉人九州方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忠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钟 波
审判员 易正鑫
审判员 陶霄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