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31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余效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宋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11月2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金额较小未做扣划。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从公安部车辆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

4、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在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的财产状况和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5、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6、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电话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75230.40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59374.23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15856.17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