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

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954号
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环城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通,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滢涓,女,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君(***母亲),女,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登记立案。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以原、被告需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裕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