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

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218号
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环城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通,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滢涓,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胜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