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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三祺铜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82执3181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7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尹逊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贞利 审判员  高 山 审判员  郇 涛
书记员  巩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