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82执3181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7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尹逊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贞利
审判员 高 山
审判员 郇 涛
书记员 巩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