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合,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旭,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坤,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旭,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光合因与被上诉人赵坤以及原审被告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光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光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光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为888元,由李光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于永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