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470号
原告:即墨市田横东村造船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东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F33TN3L。
法定代表人:孙华宣,经理。
被告: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经理。
原告即墨市田横东村造船厂与被告山东天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博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