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伊丕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邢家镇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639137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6137363X3。
法定代表人:田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丕华、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21执7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