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伊丕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邢家镇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639137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6137363X3。
法定代表人:田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丕华、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2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伊丕华、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1250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伊丕华、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