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7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伊丕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邢家镇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639137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丕华、淄博舜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21执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