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46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民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510230811。
法定代表人:喻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胥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山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270970432。
法定代表人:吴世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山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川1102民初46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乐山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以290万元为限。申请人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乐山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以29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