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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极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954号
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民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沛,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极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2号颖园小区10号楼10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
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极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孟柯
书 记 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