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川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898号之二
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民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喻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沛,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川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2层1223-02。
法定代表人:李含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川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川众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川众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四川海格恒通专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圆圆
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
人民陪审原李良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唐诗雨
书 记 员  王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