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桂0721执保522号
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关于申请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揽合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在价值462124元限额内依各类财产法定保全期限进行查封、冻结。据此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桂0721民初32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依法调查并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丰江路支行的存款帐户45×××25_1在462124元限额内采取冻结措施,共实控金额462124元。前述帐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月20日止。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可以就未实现权利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则本次保全效力消灭。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