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6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献县翼杰建材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钦州南北二级公路久隆路口李屋沟村水泥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687770465Q。
法定代表人:王泽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云,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凭祥市居民,住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丰收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201201378Y。
法定代表人:姚义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灵山县十里工业区(荔香大道旁)广西灵山电子信息产业园A6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079088817N。
法定代表人:罗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坚,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献县翼杰建材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41元,由上诉人献县翼杰建材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42411元,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还6530元。
审 判 长 李夏冰
审 判 员 阮 真
审 判 员 何 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覃彦凤
书 记 员 班智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