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凭祥市居民,住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设,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街道丰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201201378Y。

法定代表人:姚义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服从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俊霖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