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凭祥市居民,住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设,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街道丰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201201378Y。
法定代表人:姚义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服从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俊霖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