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3民初18113号
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东新区双仁路10号A区1栋标准厂房五层、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90707051。
法定代表人:石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松科,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商务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7644876P。
法定代表人:谢示。
被告: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00000756562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邱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