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5民初2498号
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双仁路10号A区1栋标准厂房五层、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90707051。
法定代表人:石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航生路3号康怡嘉园一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941459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沃海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2019年7月11日,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38元(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669元,由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高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366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桂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