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瑞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56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瑞业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02民初2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96104.46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钟 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