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4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89号上城金都大厦2325房。
法定代表人:易士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东方美景花园二期(托斯卡纳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子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7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涉及被执行人为***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40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肖 睿
代理书记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