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士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1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181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181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 琳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