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威执恢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鲁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10年11月19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中止执行,2014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威海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设计费12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鲁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宝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付成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