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1执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91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3775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逾期则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9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
2018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18年11月8日、2019年5月20日,本院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账户存款:工商银行1614028719200137807可用余额40.38元,农业银行15601001040017494余额668.43元、15601001040020555余额182174.78元均有在先冻结信息,可用余额为0元。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另查,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威海市世昌大道泰浩广场的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作出(2018)鲁1091执918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其调查结果,说明终本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表示其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存款除轮候冻结外,其余存款太少无扣划必要。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091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