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黄树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恢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树渭,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建设街。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树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鲁10民终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出资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12月29日、2021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树渭所有的、位于威海市高技区大连路**室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未在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分户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树渭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及收益;另被执行人所有的鲁F**号车辆,因购置时间较长,价值较低,本院不予查封,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决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民终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  晨  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