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9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州县渠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0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本院(2018)湘1229民初802号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5000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与双方当事人的另一执行案件(2018)湘1229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4999650元及利息,二案执行标的共计39999650元及利息达成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188611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合格安置住房31套,用于抵偿借款16831140元,以上二案剩余本金及利息另行协商处理,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受理费83400元、执行费9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9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