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静态交通泊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1080号
原告: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和安社区卢田楼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大连静态交通泊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58-7号。
法定代表人:袁华南,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华南,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连静态交通泊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静态交通泊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袁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被告已同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