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车上停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芦田楼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何俊川,男,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车上停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8号1幢16层1908。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上停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车上停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此后本院对车上停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实地调查,未在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找到该公司。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7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03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车上停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