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芦田楼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河南**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幸福路14号院2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唐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6民特6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6执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丰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