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4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合容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容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合容机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合容电气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于2017年8月1日离职,于2020年4月26日提起仲裁,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应该驳回**的诉讼请求。**2020年4月26日离职之日,涉案回款只回款至85%,其明确告知离职后合同提成奖励不予发放,仲裁时效不应从回款至90%之日开始计算。二、**离职时涉案合同回款只有85%,未达到90%且剩余5%的回款是其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完成,与**无任何关系。 **辩称,其追索奖金未超过诉讼时效,2017年8月1日其离职时,埃塞俄比亚项目回款是85%,未达到奖金发放标准。2019年4月8日项目回款达到90%,6月**向机电公司追索奖金被拒,仲裁时效才开始计算。催收欠款不是其工作职责。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得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合容电气公司述称,同意西安合容机电公司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西安合容机电公司支付**项目提成185694元及年度考核奖金10310元,共计196004元;2、合容电气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安合容机电公司、合容电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3日,**与西安合容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工作岗位为外贸员。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工资制度。《薪酬管理办法》第五条约定薪酬构成为: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职称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超价奖+提前回款奖+大工程奖+年终奖+福利+特别奖。第十九条约定:提前兑付的非集中订货奖发放条件为业务经理、业务员签订的非集中合同,按照单笔合同金额和订货价格给予激励奖励,在回款90%后计算兑付;计算办法为非集中订货奖金=合同金额×3%(1-X)。2015年9月15日,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以合容电气公司名义与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埃塞中低压配网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6873521元,**在该合同落款合容电气公司授权代表处签字。2017年8月1日,**离职,案涉项目回款金额为5842492.05元,占合同金额85%。2019年4月8日,案涉项目回款金额为6186168.90元,回款占合同金额90%。2019年6月,**向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主张发放项目提成奖未果,2020年4月26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提起仲裁申请,2020年9月18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37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申诉请求。因**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庭审中,西安合容机电公司、合容电气公司对**主张的项目提成即为《薪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约定对非集中订货奖不持异议。此外,**自述其主张的年度考核奖金系2015年度的考核奖金,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以上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办法》、《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埃塞中低压配网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分包合同》、《出口产品代理销售协议》、《报价/签约申请》、《合同执行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提前兑付的非集中订货奖系原告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该奖金的计算方法、发放条件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薪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约定提前兑付的非集中订货奖发放条件为按照单笔合同金额和订货价格,在回款90%后计算兑付,2017年8月1日**离职时,因案涉项目回款仅有85%,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奖金发放条件,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不存有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2019年4月案涉项目回款达90%,2019年6月,**知晓提前兑付的非集中订货奖发放条件成就,首次向一审被告主张要求兑付奖金未果,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由此起算,2020年4月26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提起仲裁申请,未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故对于一审被告的相关抗辩,依法不予采信,现案涉项目回款达90%,双方具备合同约定等案涉项目提成(提前兑付的非集中订货奖)的发放条件,结合《薪酬管理办法》关于非集中订货奖金的计算办法:合同金额×3%(1-X),经核算,案涉项目提成奖为185585.07元,西安合容机电公司应予以支付;关于2015年度考核奖金一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节,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合容机电公司、合容电气公司系独立法人机构,**自2013年3月13日与西安合容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应向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主张相关权利,故其要求合容电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以案涉项目亏损等理由抗辩不予支付项目提成,该抗辩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项目提成人民币185585.0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履行生效判决时支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和西安合容机电公司对约定涉案埃塞中低压配网升级改造项目回款达到90%后方兑付项目提成均无异议,**离职时涉案项目仅回款85%,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提成发放条件,2019年4月8日涉案项目回款达到90%,**知晓提成发放条件成就后向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主张权利,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涉案项目的计提为零,**知晓其权利受侵害,于2020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故西安合容机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西安合容机电公司主张**离职后未完成款项催收不应计发提成,**离职时涉案项目已回款达85%,且西安合容机电公司未就双方约定离职后不予计发提成一事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对于西安合容机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洁 婷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