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6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0571229815。驻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9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西安合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94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法联系,经查询其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房产档案查询无房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