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与重庆邦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4民初207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22日,重庆市城口县人。
被告:重庆邦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场镇5路8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博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群科工地负责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重庆邦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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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