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7民初1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长江花园1幢3单元4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对泉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聂堃,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由于本诉已撤诉,故反诉也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故被告(反诉原告)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也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268元,减半收取40634,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062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诚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霞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