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辽1421执1659号
你单位与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42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九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九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未按本通知履行的,限你(单位)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收款单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账号:64×××XX 行号:31422710XXXX 特此通知。 绥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