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辽1421执1659号
你单位与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42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九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九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未按本通知履行的,限你(单位)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收款单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账号:64×××XX
行号:31422710XXXX
特此通知。
绥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