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民初328号

原告:***,男,住绥芬河市。

原告:**,男,住绥芬河市。

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6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50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长寿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姜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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