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民初328号
原告:***,男,住绥芬河市。
原告:**,男,住绥芬河市。
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6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50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长寿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