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仲裁字第1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姚力
审判员屈永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