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46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区。
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48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5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资5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