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4号2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凯迪工程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科技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华电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85637.4元及逾期利息(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为87740.41元;2018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8563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随本清),承担本案执行费4252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9AB17的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9KD16的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0KD17的猎豹牌机动车一辆;
四、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K6D39的福特探险者3496CC牌机动车一辆。
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均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